发布时间: 2025-01-17 10:43:14.0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一、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0469-4227148;
(二)电子邮箱:sysggflfw@163.com;
(三)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站前路司法大厦市司法局;
(四)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科室: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投诉事项范围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私自出具公证书;
(三)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四)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五)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六)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七)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八)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九)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规定的行为。
三、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投诉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以及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口头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3.投诉事项不属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详见附件1)
附件1: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25年1月17日
主办:双鸭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