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03 15:26:23.0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各县(区)政府、市直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文件制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1、县、区政府或者应对疫情指挥部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我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防疫,临时征用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以及其他必要的疫情防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在制发前要经司法机关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制发合法。

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以及需要施行临时性措施,确需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公开征求环节和集体讨论环节。”各县(区)政府、市直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因履行与疫情防控相关职责确需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简化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程序,但要经本单位审核机构审核后制发,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紧急或内容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仍要严格履行公开征求和集体讨论程序。

二、及时做好文件制发后的备案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县、区政府和应对疫情指挥部在发布疫情防控的通告、命令等文件后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备案;各县(区)政府、市直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备案选择电子邮件方式,邮箱是sysyqfkbagz@163.com。

三、全力做好服务支持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支持和协助各县、区、各单位依法履行公务,在制定文件中如遇到判定不清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内容存在适用法律不清、不明情况,均可电话咨询市司法局,或发送文稿及依据,市司法局将进行协助审核。市司法局全天24小时提供电话服务,如制发公文急件,将第一时间依法审核文件,确保我市相关文件及时、合法制发。备案的相关格式邮箱中有样版。

联系电话:0469-4460452 13604586123

邮箱:153389921@qq.com

联系人:李晶宇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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