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0 15:29:03.0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文件要求,我市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确认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市、县二级同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市本级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县本级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负责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本组织行政规范性制定主体资格进行全面自查。

二、确认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确认步骤

(一)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确认工作。

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改革方案,对照确认标准,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组织开展自查,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申报表》,于2020年5月24日前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市司法局负责对自查报送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确认工作。

县、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参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确认程序进行。县、区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于6月5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审核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确认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确认工作。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本次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机关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按要求审查、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无误。市、县司法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单位的自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予确认;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确认工作取得实效。

(三)做好沟通协调。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请各单位明确1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填写联络人员名单,于5月15日前将名单报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下载报表及报送情况电子邮箱syssfjwjsh@163.com,邮箱密码:4490007。

联系人:李晶宇  吕静

联系电话:4460452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申报表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0日   


主办:双鸭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