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1-14 14:49:18.0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23050016209129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23050016209129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主办:双鸭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