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1-14 14:56:44.0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服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宝自然资闲征字〔202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宝自然资闲征字〔202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主办:双鸭山市司法局